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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备用网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17-10-26 字体:【】【】【

娄工商发〔2017123

 

 关于印发《日博备用网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日博备用网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娄星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现将《日博备用网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日博备用网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博备用网址

                            201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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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规定,特就我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平规范、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联合检查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照“谁建立、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操作性依据。抽查细则要统筹考虑各业务领域对市场主体和行为进行检查的重点和标准,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的范围、检查对象的抽取方式、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方式、检查形式、检查结果公示等。

第六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采取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抽查应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保障水平、人员配备及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系统随机、条线随机、局内随机、局所随机、所所随机、所内随机等形式。     

第八条  随机抽查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摇号,记录归集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等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监管机构或信用监管机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实施相关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设以及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和实施进行法制审查、监督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中心负责市场主体名录库的建设以及对系统软件的完善和操作指导。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监管执法机构根据其监管执法职责涉及的抽查事项负责制定相应的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工作方案、提出检查对象范围和执法人员范围建议、组织开展抽查等。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内部联合检查时,要根据抽查工作重点和目的,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由牵头业务机构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登记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的检查,原则上由其登记机关组织实施。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其他事项的检查,原则上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上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抽取同一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的,按照“谁层级低、谁检查”的原则执行。

上级部门可委托或依法授权下级部门对其登记管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对一些重点领域实施的检查,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下级部门管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对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日博备用网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本细则一同发布)并公示。

(二)依托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企业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对市局直接组织或牵头组织的抽查,设定具体的抽查范围,建立具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待抽查样本)。

12315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归集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建立投诉举报企业名录库,对入库企业投诉举报次数进行标注。

(三)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人员纳入名录库,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联系电话、所属监管执法机构、业务专长等信息。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岗位及资格变动等实际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汇总各县(市、区)局和市局内设业务机构制定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统筹制定《娄底市工商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省工商局。

(五)根据省工商局的授权,依托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随机摇号生成检查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分派;对省工商局随机摇号生成的检查名单,接收后组织进行分派。

(六)对市局组织的抽查活动,依托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的随机摇号配对。

(七)组织对市局登记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以及其他市局认为需要牵头或直接组织的事项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录入综合管理系统。。

(八)完成其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在上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及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

(二)依托综合管理系统,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对各批次抽查设定具体的检查范围,形成具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待抽查样本)。

(三)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具体抽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待抽查样本)。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定期报上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归集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建立投诉举报企业名录库,对入库企业投诉举报次数进行标注。

(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六)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七)根据本地年度随机抽查事项,运用摇号等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除上级直接抽取名单以外的其他事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

(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

(九)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录入综合管理系统。运用自己开发的电子地图、基于移动终端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从事抽查的,要做到与综合管理系统信息互联共享。

(十)完成其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章  抽查名单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辖区内所有依法经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具体抽查事项检查名录库(待抽查样本)应当通过具体条件设置,在总库中导入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涉及的市场主体属于重点检查对象:

(一)投诉举报多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公示信息抽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五)国家工商总局、省、市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涉及的市场主体可以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其他明确要求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其他明确要求的。

(三)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州级以上政府部门安排部署的明确不适用随机抽查的专项整治的。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通过综合管理系统随机摇号抽取,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应随机增补。检查对象名单生成后,应当及时派发给实施检查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本级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直管机构所有已领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具体检查事项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各业务牵头或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根据抽查事项内容以及执法人员岗位和特长,从执法人员总库中提出建议人选,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每个批次具体检查事项执法人员名录库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人。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体执法人员通过业务软件随机摇号配对生成。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当随机递补。

第四章  抽查量次

第二十二条  每年按不少于辖区内市场主体3%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频次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不定向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向抽查每年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重点检查对象应提高定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监管执法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数量和次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并上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各检查机关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应于该抽查检查实施前报上一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录入综合管理系统。

(二)建立具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待抽查样本)。根据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对各个批次的抽查事项,按照一定的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导入待抽查样本,形成具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除依法由省工商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以外,市、县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从待抽查样本中按照抽查方案设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名单生成后,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要逐级派发给实施检查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单位在检查对象名单生成或收到检查对象名单后,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执法人员名录库(待抽查样本)中进行摇号,随机选派每一个检查对象的具体执法人员。

(五)组织实施检查。执法人员根据本细则第六章的规定,依法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七)录入审批公示结果。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将检查结果录入综合管理系统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双随机”抽查实行局本级监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各监管执法机构分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上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建档保存检查资料。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抽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六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应采取法定抽查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检查企业报送的重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及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九条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可通过审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会计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银行征信报告、股东会决议、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第三十条  采取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方式,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适时如实填写《执法检查表》。实地核查(现场检查)记录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员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三十一条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企业登记、许可、经营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七章  结果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由检查实施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发现企业有经营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

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可提示相关企业或有关监管执法机构先依法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后再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情况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检查时,企业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的,除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外,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八章  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依纪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廉洁等行为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娄底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