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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17-10-26 字体:【】【】【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湘工商注字〔20165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现就做好我省“双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下的省级市场监管平台,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运用省级市场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工商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全省工商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二、依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告知工作

省人民政府已经公布《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省人民政府已授权省编办、省工商局及时公布动态更新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各地要关注《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告知目录的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三、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在登记注册场所和本单位网站公布《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样式附后),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

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下的省级市场监管平台,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运用省级市场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通过省级市场监管平台推送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积极协调推进“双告知”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协同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积极与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省、市(州)、县(区)三级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准确接收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保证“双告知”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政务服务大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市场主体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员等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做到流程熟知、业务精通、服务周到,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附件:承诺书(样式)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630


附件:

 

   

(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