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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17 字体:【】【】【

涟工商质监吊听字〔20171

    我局立案调查的涟源市伏口镇标江沙场等55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对我市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涟源市伏口镇标江沙场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涟源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等47户公司企业,共计55户企业(企业名单附后)自20141231日以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1.我局各所工作人员根据其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各所根据监管情况,建议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2.我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表,显示该55户企业均成立于20141231日前,并且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没有申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3.涟源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证明,证明上述企业自20141231日以后没有纳税申报记录,说明这55户企业处在歇业状态。

4.我局于2017227日在娄底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发布责令上述企业限期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的公告,上述企业自公告之日后,没有申报注销登记,也没有提出其他异议要求。

我局认为,上述涟源市伏口镇标江沙场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涟源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等47户公司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吊销上述55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涟源市伏口镇标江沙场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涟源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等47户公司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涟源市伏口镇标江沙场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涟源市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等47户公司企业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彬锟          联系电话:0738-4435900  

 

 

 

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