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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抵扣券到底能不能用——上海市奉贤区一起消费纠纷调解记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发布时间: 2017-12-27 字体:【】【】【

  今年7月15日,消费者肖女士到上海市奉贤区一家比亚迪4S店咨询购车事宜,同日签订了购车意向书,支付2000元订金。
  7月23日,肖女士在天猫店铺比亚迪汽车官方旗舰店看到,该店正在开展“18.59元消费券抵扣车款”活动。该活动页面有如下内容:在7月20日—8月31日内,上海地区客户购买18.59元“宝贝”,经核销后购买任意一辆新能源车时,该“宝贝”可抵扣1859元车款。相关规则同时载明,该“宝贝”为购车意向定金,核销后不可退款,正式购车请到店签订整车购车合同,并须补齐1万元合同定金等。
  肖女士就此咨询4S店销售人员,对方表示只要符合天猫店铺活动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车款抵扣的优惠。于是肖女士在7月23日购买了该天猫店铺18.59元的优惠券。
  8月3日,肖女士再次来到这家比亚迪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购买了一款比亚迪宋DM新能源汽车,支付车款总价17.99万元。当时4S店承诺天猫店铺消费券1859元车款可以抵扣,但须等到核销审核成功后才会将这笔款项支付给肖女士。但是直到9月14日车辆上牌完成,4S店仍未兑现1859元的优惠。肖女士气愤之余,向比亚迪总公司进行投诉,总公司多次协调但未成功。此事拖了一个多月,无奈之下,肖女士向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接投诉后,经初步了解发现,4S店迟迟未能兑付1859元优惠的原因是对相关方面该优惠券核销条件中关于购买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
  4S店向比亚迪厂方核销优惠券时被告知,肖女士不符合优惠券使用条件,因为肖女士签订购车意向金的时间为7月15日,不在天猫店铺规定的7月20日—8月31日的购买时间段内,而肖女士则认为应以签订汽车购买合同的时间为准,即8月3日。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市场监管部门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仔细查看了天猫店铺的活动规则,发现7月20日—8月31日前面仅标注为“购买时间”,而此次争议实际涉及3个时间点:一是肖女士签订购车意向书时间为7月15日,二是肖女士购买优惠券的时间为7月23日,三是肖女士签订购车合同的时间为8月3日,而活动中并没有具体写明“购买时间”的概念,才引起了此次消费争议。
  针对该情况,调解人员从合同的效力出发,和4S店耐心沟通、解释。对肖女士来说,她与店家当时签订的购车意向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该购车意向书可随时取消、随时更改,因此从这一角度说,4S店应当支付肖女士该笔优惠价款。而对于4S店来说,由于优惠券的核销并不是自身可以操作的,而是需向比亚迪工厂总店申请核销,总店认为肖女士不符合核销条件才导致无法使用优惠券。对此,调解人员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由4S店向肖女士支付1500元购车款作为补偿。随后,双方接受了该调解。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随着网络的发展,目前购车时商家线上线下都会推出各类优惠活动,作为消费者应详细了解优惠活动的内容,而作为商家,则应将活动规则清楚、明白、无误地展示给消费者,避免引起误解和争议。
 

□袁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