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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成功调解一起电信套餐消费纠纷

作者:刘中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20 字体:【】【】【

智能手机日益普及,我们的日常生活不可能不和电信运营商打交道,打交道就会接触到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电讯套餐。目前,三家电信运营公司都有许多有关话费、流量、宽带的套餐,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推介给广大消费者,很多消费者在选择类似套餐的时候,对关系自身权利义务的规定,很少一一细究,在实际消费中,往往发现自己能享受的权利与当初理解的相去甚远,从而产生消费纠纷。小霞就碰到了这样的困惑,她参与了某电信运营商的两个套餐,却感觉自己被“套路”了,要求12315维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底,新化县城的小霞听从某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的建议,花1300元购买了该电信运营商新推出的三年期8M家庭宽带,时间从201611日至20181231日。20173月份,小霞了解到该电信运营商推出的一个叫“融合”的手机话费套餐,最低月消费188元,可通话500分钟,送2G移动流量和免费20M家庭宽带,觉得非常适合她,就毫不犹豫办理了这个套餐。

之后,小霞突然记起2015年底办理的“家庭宽带”套餐是交费到2018年底的,而“融合”手机话费套餐可享受免费宽带,而且带宽有20M,比“家庭宽带”套餐更流畅,遂要求该电信运营商更改宽带带宽,并退还20173月之后的宽带费用。某电信运营商认为,小霞2015年底购买的“家庭宽带”套餐合同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套餐之所以优惠,主要原因是消费者较长时间内的定向批量购买,而且合同里也明确了购买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可废止,所以,小霞即使在20173月购买了“融合”套餐,也不能终止老套餐的执行,但小霞可以将免费的宽带安装在县城的其他地方使用。

小霞认为某电信运营商有强制消费者消费的嫌疑,遂向12315投诉,要求工商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权利。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确认小霞所述情况属实。12315工作人员认为:某电信运营商拒绝退还小霞宽带费用是不合法的。

第一,某电信运营商自动终止了与小霞“家庭宽带”的合约。某电信运营商就同一宽带业务,在推出“融合”套餐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前“家庭宽带”套餐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融合”套餐发出对消费者免费送宽带的“要约”,消费者一旦承诺,免费送宽带的合同立即生效,之前所订 “家庭套餐”有关合约自动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从小霞20173月办理了“融合”套餐之日起,某电信运营商之前与小霞订立的“家庭宽带”合约自动解除,对尚未提供的宽带服务,该电信运营商负有按比例退还宽带费用的义务。

第二,格式合同理解有歧义。应该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某电信运营商推出的“家庭宽带”和“融合”套餐,都是一种格式合同,双方对有关条款的理解有歧义,工商部门应该从消费者理解的角度来解释条款,某电信运营商以“家庭宽带”合同里规定购买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可废止的条款来对抗消费者的权益,有违《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法律精神。

第三,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小霞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小霞按某电信运营商的要求办理了“融合”套餐,有权利使用某电信运营商送的免费宽带,某电信运营商却要求小霞继续履行“家庭宽带”套餐的义务,是明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小霞有权拒绝。

根据上述理由,12315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某电信运营商返还小霞20174月至201812月底尚未使用的宽带费用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