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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

发件人: 梁瑶
来信时间: 2017-11-03
信件标题: 9.24双峰烟花爆炸伤人案
信件内容: 9.24日我家人在亲戚家吊唁被烟花爆炸炸伤三人,其中一个大人两个小孩(一小孩伤势严重),打电话给双峰县工商管理局投诉,工作人员态度非常恶劣,直接说没有永丰镇红荷村这个地址,9.28日我打电话到12315投诉,国庆节后永丰镇工商所回复一个电话说你们先治伤,其他的以后再说;到现在为止没有进展,工商所和工商局不作为,请局领导给予答复。

回复内容:

梁瑶您好!

经查询,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9月28录入了你的投诉案件(案件编号4313000000001201709280866),已按地域管辖原则分流至双峰县工商局永丰工商所处理。按国家工商总局《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结案。请您直接与永丰工商所联系。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实行调解制度,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依据《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消费者认为当地工商部门存在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