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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商局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日博备用网址 发布时间: 2017-08-31 字体:【】【】【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登记条件

向日博备用网址申请设立非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

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3、有营业场所;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财务核算制度。

向日博备用网址申请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应为已在日博备用网址登记的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申办材料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地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地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流程

市政府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市政府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有关书式表格→受理员受理、初审→受理员将有关申请资料输入电脑、签署受理意见→审核员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领取营业执照→归档员将申请资料及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六、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为20日,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0738-8585280

投诉电话:0738-12345

八、办事地点  娄底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九、其他

表格下载

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 //zcj.hnaic.gov.cn)“表格下载”专区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