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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日博备用网址 发布时间: 2017-08-31 字体:【】【】【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登记条件

向娄底市工商局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2、有企业住所。

向日博备用网址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人应为已在日博备用网址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申办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地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组建负责人签署或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经营场所备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地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流程

市政府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市政府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有关书式表格→受理员受理、初审→受理员将有关申请资料输入电脑、签署受理意见→审核员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领取营业执照→归档员将申请资料及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六、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为20日,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0738-8585280

投诉电话:0738-12345

八、办事地点  娄底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九、其他

表格下载

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 //zcj.hnaic.gov.cn)“表格下载”专区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