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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文章来源:娄底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政策解读

 

 

2017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施行14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一、什么叫无证经营?什么叫无照经营?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证经营行为“管得更宽”。

2003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比,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两个增加”:一是增加了“无证”经营的查处,办法名称变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二是在原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违反“国务院决定”。

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哪些例外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不能“一棒子打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有两类经营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四、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地方政府有哪些责任?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为避免“单打独斗”,《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五、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职责部门如何分工和配合?

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分别由不同的法定部门负责查处,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是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二是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三是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第一种情况予以查处。

防止“三不管”,部门之间信息要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不能“不了了之”,实名举报处理结果要告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七、坚持“处罚有度”,减轻处罚尺度,三档变一档。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照无证根据情节分为2万、20万、50万三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

另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加重“违规成本”,记入信用记录还要公之于众。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有了新的处罚方式。《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九、严惩“滥用职权”,要处分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执法者违规,不只处分直接责任人,还要处分领导人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机构:日博备用网址个体经济监督管理科  

解读人:姚艳红

联系电话:8329760